2019年5月12日深夜,位于江苏淮安市的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发生一起伤人案,三名学生殴打一学生时,遭到反杀致2死1伤,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那么,殴打校友被反杀事件经过,该案属于正当防卫吗?
殴打校友被反杀
2019年5月12日23时55分许,淮安市技术开发区一学院内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情。
经初查,邹某(男,21岁)、邱某(男,21岁)、冯某(男,21岁)等人因琐事纠纷殴打蒋某(男,19岁),蒋某用匕首捅伤邹某、邱某、冯某(涉事人均为某学院学生)。后邹某、冯某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邱某受轻伤。蒋某已被抓获。
据悉,涉事人均为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事发地点在该学院东五栋宿舍六楼。
公开资料显示,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省级公立高职院校,位于淮安。2004年七月,原江苏省淮阴财经学校和江苏省淮海工业贸易学校两所学校合并,组建而成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据该校办公室工作人员透露,几位殴打者为毕业班学生,目前学校学生正常上课,没有受到影响。
目前,当地警方正积极做好案件侦办,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善后等工作。
该案属于正当防卫吗?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它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无论年龄还是人数,蒋某明显处于劣势,其当时或为自保,伤人是出于防卫目的。
但也有人表示,当事人未通过其他方式处理问题,而是直接带刀前往,是做好了打架的准备。
警方表示,案件正在侦办中,不便透漏过多信息。目前所掌握的信息有限,还无法下结论,是正当防卫还是斗殴杀人,还需警方进一步调查,对案件才能做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