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四川宜宾地震与泥石流巨龙有关的信息在朋友圈疯传,对此,四川网警显示辟谣。那么,泥石流巨龙系谣言怎么回事,网络造谣应如何处罚?
泥石流巨龙系谣言
近日,四川宜宾发生地震,各区、县遭受了不同程度的灾害,全市上下正万众一心抗震救灾,涌现出了许多可歌可泣的人和事。
然而,此时却有一些谣言在社交媒体上疯传,造谣生事,颠倒是非,实在让人忍无可忍。
据悉,宜宾朋友圈和各群疯传着这样一则信息,称:宜宾地震泥石流山洪暴发,一条长达120米的巨龙,腰粗直径为1.5米,今日下午两点从水里面翻腾上岸,引来数千人围观,成都市委高度重视,下令不准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其伤害,有关专家专机飞往此地,初步断定此次地震与这庞然大物有关。另外并配有一张极其夸张的PS图片。
对此,宜宾网警辟谣,并再次提醒:谣言止于智者,大家不要以讹传讹,要理智面对谣言。
网络造谣应如何处罚?
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生效,将造谣传谣等行为从行政处罚正式入刑。
网络谣言的行政处罚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网络谣言的刑事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再次提醒大家:
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网上发言需谨慎;
理性看待未经证实的消息。不造谣,不传谣;
制造传播谣言是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严肃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