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医疗机构购进药品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6、五年事项
(1)对因变更、换证、吊销、缴销等原因收回、作废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建档保存5年。
(《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
(2)药品检验的原始记录保存5年。
(3)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4)新药监测期不超过5年。
(5)生产毒性药品的生产记录保存五年备查。
(6)每5年修订颁布新版《中国药典》(药品标准,P21)
(7)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注意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之一,有一些教学、科研单位也是使用单位)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应当自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2)医疗机构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7、六年事项
自药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获得生产、销售新型化学成分药品的许可证明文件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经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同样数据申请生产、销售新型化学成分药品许可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许可;提交自行取得的数据除外。
8、七年事项
(1)中药保护品种二级保护期限为7年。
(2)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在保护期满后,可以延长7年保护期
9、十年事项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中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10、其他
中药保护品种一级保护期限为30、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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